(一)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条款无效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吗
不是。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无效条款
(一)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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