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劳社薪字[2004]1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职工档案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为了使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形式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省里重新设计了档案盒、档案皮、档案目录、职工登记表等档案用品式样(上述用品均使用标准的A4纸规格),各地要按要求统一使用新的规范文本。
三、各地要按《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档案清理、归档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或职工档案代保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职工登记制度,重新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仔细核对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易出现差错的情况,确保职工档案材料真实无误。
四、在《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企业职工个人保管档案的(包括职工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档案材料还在原用人单位保管或寄存在其它用人单位代保管),或不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将职工档案移交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劳动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劳动代理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省厅定于今明两年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活动期间将采取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等方式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地及早动手,做好准备。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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