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9:05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二)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出重点,成片改造。棚户区改造重点是,三环路以内影响市容市貌、安全隐患大和市、区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急需改造的地块。棚户区改造不准挑肥拣瘦,不准留死角死面,必须连片开发,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四)统一规划,综合配套。棚户区改造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分步实施。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

(五)政策扶持,“双赢”互利。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啃骨头”工程,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企业在改造棚户区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赢”互利。

(六)以人为本,妥善补偿与安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与标准,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居住区。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依法妥善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

二、棚户区的确定

棚户区是指建成区内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城中村”是指建成区内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

三、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绿地面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及土地收购资金周转。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行政性收费减半,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半;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划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

(四)对享受上述政策仍亏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房的,免征契税。

(八)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五、实施程序

(一)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二)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规划条件确定后,各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和市开发办出具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计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和开工等手续。

六、责任分工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开发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对下年度实施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各区政府应在2005年4月末之前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市规划局应在2005年10月底之前提供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条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审批工作。

(四)市房地局负责提供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基本情况,会同市拆迁办组织做好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

(五)市拆迁办负责办理拆迁手续,依法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

(六)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七)凡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搞好拆迁,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七、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对规划、计划、项目转让、拆迁补偿与安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在棚户区改造中,要保护开发企业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因工作失职、服务不到位造成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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