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迹象的罪犯,可以被考虑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十三年或二十五年。
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表现出明显的悔改或者立功迹象,监狱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考虑对罪犯的刑罚进行减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条件
减刑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减刑的目的是为了给罪犯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促进其认罪悔过,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监狱的人力压力。
减刑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真完成所分配的任务,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进行审核,报请刑罚执行机关核准。核准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并公开发布。
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监狱在执行减刑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减刑是监狱对服刑罪犯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措施,有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刑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真完成所分配的任务、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监狱在执行减刑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