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的鉴定成果无疑属于至关重要的取证环节之一,然而它并非独揽证据链的主导者。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范畴极为广泛,包括了实物证据、文字材料、目击者证词、受害者叙述、被告人供述与辩护声明、专家学者的分析判断、实地勘测、调查问询、辨认现场、侦查实验等多重记录、音像资料、数字信息等等。鉴定成果往往针对案情中的某项专业技术难题展开深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鉴定,例如法医鉴定、DNA鉴定等,这些鉴定结果能够有力地证实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发生、犯罪手段的具体方式、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等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为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也有权提出新证据和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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