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
在当代的社会,房屋动迁是需要有拆迁的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宅基地的话,宅基地肯定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并不能够归属于个人所有,主要就是因为农民或者是个人只能够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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