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5著作权法6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0根据这一规定,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仅限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很显然,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上,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不仅形成了对数字化远程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而且事实上也无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应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现实,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将其扩大到网上。原因在于:
第一,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包含了信息的网络传播权,对这一权利也须加以合理的限制。因为在网络世界,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也存在需要以数字化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更何况,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对信息的共享正是维持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对信息的过度保护,将对广大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合理的负担,并阻碍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目前反对在网上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观点认为,作品在网上使用后,因其规模难以控制,很容易超出/合理0的范围,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在网上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允许在网上对著作权作品无偿但合理地使用,并不会特别地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质性地减少。相反地,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低成本、高速度的特征,同样的智力成果投入在网络环境下,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会大幅提高,从而更好地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例如,在网络课堂中,对作品的部分比例的讨论和分析,可能会激发更多的学生去寻找、购买整份作品。
第三,非营利目的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定于个人使用、引用、新闻使用、教学与科研使用、公务使用等情况。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只是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模式,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质。[2]既然在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世界中,教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那么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前提下,现实世界中的教学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优惠待遇0,网络教学也就没有理由不能享有。
第四,尽管作品的网络传输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但由于互联网不可遏止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及有关组织都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承认了网络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合理使用,其中大多包含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例如,欧盟1997年底拟议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中,对复制权的限制范围包括单纯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图解、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为报道当前事件使用摘要等情况。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将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扩展到网上教学。
基于上述理由,为促进网络远程教育的继续成长,法律应当允许在网上教学过程中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输给异地的学员。当然,判断这种传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仍然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被使用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是合理的;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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