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权与成本-—收益模型
时间:2023-12-08 19:05:08 1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权与成本—收益模型

在产权经济学那里,诸如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制度、著作权作品的强制许可制度等的设定,都可视为是某种经济行为,因而可以置入一个成本—收益模型中加以分析,上述制度通过产权设定、利用、保护等多种手段,改变了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资源的分配方式,降低了著作权作品交换的交易成本,促使著作权作品效用的充分实现,给社会带来经济收益;这即是收益评价。同时,上述制度又需要由社会进行监督和实施,因而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但显然比“市场失灵”下的交易成本低得多。它可能只是社会所实际负担的著作权立法及实施费用,如因执法者行为而使市场主体承担的著作权管理费用、侵权处理费等,这即是成本评价。“市场失灵”带来的外在成本,与生产经营中所耗费的投入即私人成本不同,外在成本是外部强加于生产经营者的额外费用。微观经济学认为,外部因素是市场失灵的来源,市场内部交换是自愿和互利的,而外在市场交换的经济效应则可能是非自愿和有害的。

比如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外部不经济性因素将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社会成本即是上述私人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在私人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成本大小是由外在成本的大小决定的[2]。

而降低外在成本的方法,就知识作品而言主要有两个方法:

一是由国家出面制定著作权法,强化著作权的保护,制止侵权行为。加强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规范有偿使用行为;对于外部不经济性行为,可以制定公共政策征税,从而使得信息生产经营的私人成本接近社会成本,迫使使用者与创作者回到权利有效配置的水平上。

二是有赖于合理使用权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立法者必须提高著作权立法质量,完善合理使用权制度的规定,如明晰合理使用权的权利边界,确认自由使用的有效区域,减少自由使用带来的外在成本,使使用者与创作者比较容易交易各自依法产生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n  (一)文字作品;\n(二)口述作品;\n(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n(四)美术、建筑作品;\n(五)摄影作品;\n(六)视听作品;\n(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n(八)计算机软件;\n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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