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时间:2023-03-21 20:11:19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非法行医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医疗事故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天喜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5月份王天喜又开始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地行起医来。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村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天喜针灸。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天喜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律分析:王天喜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在本案侦查阶段,王天喜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被告人王天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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