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仲裁委员会的建议
时间:2023-09-07 12:20:21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所给段落,人民法院将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并裁定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非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将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并裁定恢复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非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仲 裁 庭 组 成 不 符 合 规 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庭就无法组成。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就可能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就可能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将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并裁定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非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因此,仲裁庭的组成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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