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主体的变更
时间:2023-04-29 18:50:13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二审程序中主体的变更

当事人不可以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不管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原因,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在二审程序中,所审理的是一审裁判的合法与否,并不涉及一审诉求的合并与变更内容。

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二审法院仅对上诉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所以在二审中,不管什么情况,都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

3、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可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由原审原告其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上诉主体分为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的上诉主体两类:

(一)独立的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

(二)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能上诉。如果上诉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二、上诉理由

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启动第二审程序。关于上诉理由,刑诉法并未作相关规定。

三、上诉形式

上诉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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