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这一概念,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实施其首要犯罪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方法或产生的后果有可能触犯了其他罪行。
在法律层面上,此类案件被视作一个犯罪行为,因此执法机关会遵循“从一重罪”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来说,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方式,应当采取刑法理论中的“吸收原则”,即选取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之罪名当中最为严重的那一项,作为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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