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主要区别及其实际应用
时间:2023-07-03 11:21:30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和解和调解的区别为:1、两者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需要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而和解只须双方当事人参加即可;3、两者效力不同,调解达成,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其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会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其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五条的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主要是以刑事诉讼的任务,制度,基本原则为内容的,并且公检法机关在该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权利等都是刑诉法第一十五条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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