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原告杨剑诉与被告盐溪电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盐溪电站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1800元;二、原告的其余损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2010年3月5日,原告在其家附近玩耍,爬在离地面仅只0.5米高的变压器台上,触电灼伤右手、手臂烧伤,经住院医治,花去医疗费等人民币19970元。原告出院后,于同年8月24日,委托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该中心昭滇乾鉴字[2010]444号鉴定意见书做出结论:一、原告之损伤属柒级伤残。二、后续治疗费评估为壹万伍千元。2011年2月19日,原告向镇雄法院诉求被告赔偿。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安装在农户住房附近,且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督促整改即供电,放任安全隐患的发生,致原告被电灼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监护。因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原告脱离监护致其受伤,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执己见。
通过法庭多方做工作,倾心调解,终于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并当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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