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是绝对义务。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一方对于不能维持生活的他方应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的义务。负有提供供养义务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而享有受供养权利的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国际私法上的扶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
抚养权与抚养义务是不是有必然的联系
抚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1、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2、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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