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菏泽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三条:“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二、菏泽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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