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张先生去年6月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由南宁市某网商经销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一盒,共计480元。
张先生收到该复合山药口含片之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
不久,张先生称服用该复合山药口含片后出现肚子不适的症状要求赔偿。但是经销商坚称该产品合法,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而张则认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已对其构成侵权,遂起诉至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索赔。
庭审期间,张先生提供了上述瓶装商品,同时还提供了网上商城交易订单编号。虽然该经销商未开具发票,但张拿出了快递公司的货物运单以证明确系从该经销商处购买。
此后法院传唤了该经销商。但经销商未到庭应诉,法院遂进行了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张先生4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50元减半),由张先生负担22.7元,由南宁某公司负担2.3元。
说法:食卫许可证也会过期
本案中,该经销商销售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津卫食证字(2009)第120113-J01665号,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内容,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即被告销售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关于食品许可证使用期限为四年的规定,该许可证最长仅能使用至2013年6月1日,因此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6日的复合山药口含片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南宁市某公司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张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张先生要求经销商退还货款48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
提醒:网购保存证据很重要
法官提醒说,市民在网购交易中要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如商家不提供发票,不提供商品质量三包凭证,就会使消费者应享受的退货、换货、维修服务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市民网购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快递单据、索取售货凭证,一旦出现网购纠纷,可凭证据向消保委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引发诉讼,这些都可以用来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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