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确认(汇总程序)
事故时间天气阴
事故地点
当事人驾照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交通模式车型证保险证号
驾照或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模式车型品牌保险证书编号
一般事件故事和责任
内容:
双方
交警:年月日
损害赔偿调解结束
双方,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2)该党拒绝签字;(3)双方不同意接受交警的调停。
注:本文件应存档一份,并向各方交付一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可以不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判断事实,辨别是非;“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之间的明确关系;“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必须满足的三个一般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就不能通过简易程序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但是,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包括简易民事案件。
I.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立法完善。人们认为,下列案件一般应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纠纷少的离婚案件,或婚前双方患有法律禁止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这只是赡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追讨案件,在支付时间和金额上存在争议。双方在确认或变更收养与扶养关系方面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小的债务案件
5。继承范围和继承人明确,诉讼遗产数额小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小的赔偿案件。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曲直清楚、争议焦点明确、诉讼金额小的案件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出了一些排除性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种类型的病例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较多的案件
4。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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