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p>(3)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鉴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两种程序之一,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事实清楚,机动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在事故记录后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移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道路,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事故确认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一般程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c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的事故鉴定书。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应当在发现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查和鉴定,应在检查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天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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