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接全市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各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孤儿、城市三无对象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困难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费用,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区人社、财政、卫计等相关部门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当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人社、财政、卫计等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区财政、民政等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并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方便重点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未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凭户口本、身份证、救助证等身份证明、财产及收入证明以及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原件及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社区(居民区)委员会或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民区)、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及财产收入状况核对后,由区民政部门予以定期审批。医疗救助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到位。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组成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当年度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基金结余;基金利息。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在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医疗救助日常开展及信息化建设、运行和维护需要。
将医疗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救助咨询、监督电话,受理居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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