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城市三无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10000元。
其他城市居民超过救助起付线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重特大疾病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对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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