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已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交通强制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当事人同时持有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另行处理。(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当事人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3)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当事人未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交通强制保险的,不持有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尚未到期的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确定。4、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分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参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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