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如何按照条约规定送达
送达应当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必须在收件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条约规定的方法送达
有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3)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可以变更判决。第六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lba.com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咨询
全文5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