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等。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2)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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