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上午,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王某与他人合伙成立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有足够的猪源,王某安排王一(另案处理)等人在合川区等地收购生猪。王一及王二、李沧海等人对不愿将收购的生猪卖给××公司屠宰场的经营户夏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生猪强行拉至××公司屠宰。特别是1999年3月以后,王一先后招募了张某、杨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对合川部分区域生猪收购市场的垄断。
2003年7月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王某为达到垄断目的,安排王二和王三等人巡查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等农贸市场,以保证上述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均来源于该公司。王二、王三与李一等人多次对没有在该公司进肉销售的经营户进行语言威胁和殴打,迫使部分猪肉经营户从该公司进肉销售。王某还以支付工资为名收买原渝州交易城物管部主任刘朝忠,使其通过职务便利帮助王某等人对该市场猪肉销售形成垄断。
王某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上亿元。王某还向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行贿数十万元,寻求非法保护,以帮助犯罪组织和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
王某等人通过长达10余年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过亿,给市场生猪收购、猪肉销售经营户及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强制。王某明知今普公司的屠宰场对生猪进行注水,仍将注水猪肉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此外,王某团伙内成员唐友彬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万元;彭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全文8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