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据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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