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你不交物业费,我就停了你的电;你停了我的电,我点蜡烛照明。结果,失火烧坏了家中东西。近日,业主文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擅自停电是导致火灾的间接诱因,应补偿文先生损失5000元。
文先生家住某花园小区。一天晚上他家突然停了电,不得已他的母亲点燃蜡烛照明,结果不小心失了火,点着了屋内的家具。消防官兵及时赶到扑灭了大火,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家中的物品(包括门窗、机器设备、字画及房屋墙面涂料等)均不同程度烧毁。
事后,文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2580元。但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答复,停电是因为文先生家中拖欠了水电费、物业费等3000余元,多次催缴未果,不得已而为之,拒绝赔偿。协商不成,文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恢复用水用电,并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52580元。
物业公司该对失火事件负责吗?法官判决:因物业服务质量方面存在分歧而出现拒交水电费的情况,双方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物业公司在合同未约定有权停水停电的情况下,擅自对文先生家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实属不当。而因生活所需在停电期间点蜡烛照明,不慎发生火灾,文先生家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虽与此次火灾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却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间接诱因,应对文先生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文先生要求赔偿52580元并提供物品损失清单,因受损物品已被烧毁,实际价值无法核定,法院结合其所从事的行业收入状况、其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装修状况等因素,酌定该物业公司补偿其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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