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您需要明白的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地跟随主债务而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断。
具体分析此问题,倘若我们处于一般保证这一情境中,那么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了相关权利之后,主合约的诉讼时效便会发生中断,相应地,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应据此进行中断处理。
反之,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环境下,当债权人实施了权益主张后,保证期间则将被转化为诉讼时效,且是从债权人实际行使权益之时正式起步计算。
换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这种特定情形之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现象,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却并不随之发生中断改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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