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行为如下: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构成商品房欺诈要达到什么条件
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在商品房买卖中,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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