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责任,但并非所有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对特定人员作出时才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如果当事人对某项条例或规范不服,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有与该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者。行政机关应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时,市民可以随意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交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不予批准也要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市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如果还没有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提交申请的市民可以补充资料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不做的财产损失。
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行政不作为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机关陋习,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机关的一大陋习,官僚主义本质上就是没有树立服务意识,没有存为人民服务之心。而形式主义更是一种隐蔽的官僚主义,虽然表面上都做了或者推来推去而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而行政不作为是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的法律概括和抽象,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法律本质就是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没有运用好法律赋予其的职权为民众办实事,为人民服务。同时显而易见的是,行政不作为也肯定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未能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其的职权来履行其法定职责与义务。因而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与信誉,有损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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