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进行保外就医时,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被保证人进行保外就医时,保证人的义务包括: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如 何 监 督 被 保 证 人 ?
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同时,也要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和教育。针对被保证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
1. 定期进行谈话: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与被保证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2. 进行技能培训:社区矫正机构可组织被保证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3. 加强劳动教育:社区矫正机构要将被保证人安排参加劳动,使其学会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其勤劳致富的品质。
4. 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被保证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规定,增强其法律意识。
5. 建立帮教关系:社区矫正机构应主动与被保证人建立良好的帮教关系,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鼓励其积极改造。
6.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对被保证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疾病对改造的影响。
通过以上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全面监督被保证人,有助于其顺利改造,重返社会。
被保证人进行保外就医时,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被保证人死亡的情况,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采取定期进行谈话、技能培训、劳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帮教关系以及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措施,全面监督被保证人,有助于其顺利改造,重返社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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