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当列出追加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申请增加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增加第三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空间,避免诉讼延误,缩短审判期限。添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必要追加案件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以笔录的形式通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四、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程序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5、法院裁定不需要追加第三人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裁定法律不给予当事人上诉权。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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