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要求当事人一定行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选择不撤销合同的,则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后,才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
1、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因胁迫成立;
3、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5、合同显失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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