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3-10-25 05:50:09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上材料为离婚案件中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婚姻注册证明、护照、居留许可证明、民事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等。其中,对于外籍人员,需要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身份证明文件;2.婚姻注册证明;3.护照(对于外籍人员,需要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中国居留许可证明;5.民事诉讼文书;6.授权委托书;7.书面意见;8.相关证据资料。

离婚证明文件有哪些?

离婚证明文件是指离婚登记机关发给离婚当事人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这些文件是离婚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证明文件的种类和效力与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有关。

离婚证明文件的种类和效力与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有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离婚证明文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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