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定额,并规定了处罚条款,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劳动工资即被扣减20%,直至扣完工资为止。最近,魏某因患病没有完全恢复,感觉力不从心,平均每月只完成劳动定额的80%.单位表态要严格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认为魏某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只发给魏某180元的工资(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单位这样做对吗?
评析:
魏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的定额时,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劳动者的工资。魏某因生病未恢复体力,不能完成劳动定额,工厂可以减发魏某的月工资。但是魏某在工厂规定的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工厂理应支付魏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为借口,支付劳动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为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之需的制度,必须得到切实执行,任何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法规,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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