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6:17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墙改办,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墙改办,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建设部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情况等。

四、为了将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已进行备案且单项检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任何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随意更改节能设计技术方案的,由提出更改设计方案的单位承担节能建筑改造费用;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投产鉴定或科技成果鉴定。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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