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承德市规划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责,对已竣工工程项目,采取有效措施,把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全部接收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要加大对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对在建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建筑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同步于工程建设进度。
三、要及时将每年在建和已竣工的工程项目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积极有序地做好工程档案的指导和接收工作。
四、要加大对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处罚力度,对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建设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对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各个环节中形成的审批、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资料,要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
六、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依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要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确保工程档案的归档质量,防止工程档案的流失。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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