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什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
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缺人的标准依据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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