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的适用范围
除斥的适用范围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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