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两者有下列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的丧失,权利本身不被消灭,排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定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财产流转,消除原有法律关系;设定排斥期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维护交易安全和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除斥期是固定的;
5、适用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法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
一、除斥期间的意思有哪些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无从谈起。其次,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也不符合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及其法律属性。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自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然而,工伤待遇显然不能因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当然获得,工伤认定申请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此外,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赋予了提出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属性。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