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依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即是违法行为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也应当回避。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他们比较重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应当主动回避。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关系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才应当回避。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继续调查处理。应当明确的是,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案的交通警察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一、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1、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二、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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