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时间:2023-08-18 09:03:13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国家文明水准的集中表现。这种行为出自个人良知和良心的驱使,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所以更显出它的高尚。见义勇为者多半是在本能的正义感支配或冲动下采取行动的,丝毫没有想到要表现自己或以此来捞取什么好处。

见义勇为者如此自觉无私地为国家、社会和他人作贡献和牺牲,因此,受益于他们英勇行为的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义务对他(她)的付出给予补偿———无论从法理上或道义上皆应如此。

但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伤残者,应得的补偿往往很高,受益的个人往往难以承担。如有的伤残者医药费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再加上长期的生活补助费,一般个人往往无力负担。所以,见义勇为者的事后补偿或救济费主要应由国家承担,因为国家有能力动用财政税收支付这笔费用。

但目前国家在各方面的负担都很重,开支很大,见义勇为基金完全由国家包起来确有困难,究竟该怎么办

首先要肯定的是,对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致残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来补偿和救助其本人及家属,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有悖人情,不合法律。

而且,因政府和社会的失职、冷漠,使见义勇为者因得不到足够补偿和救济以至丧失劳力甚至凄惨死去,就会令更多的人寒心,不愿和不敢见义勇为,从而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无所畏惧,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社会必然更不安全,更不稳定。这不仅有损政府形象,还会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和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形成恶性循环。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首先,政府必须带头,尽量拿出更多的钱来建立见义勇为奖励或补偿救济基金,而不应以任何理由来推卸或减轻这一责任———因为它涉及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是保障和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的问题。

再者,动员民众自愿捐款,建立雄厚的见义勇为基金。这里主要指向富裕的企业家和各类收入很高的明星人物。但前提是绝对自愿,不搞行政摊派,不搞变相的行政指令。在这一前提下,个人捐助当然越多越好。同时应大力宣传这种捐款既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自救自保行为。因为,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任何人都不敢保证自己不被歹徒抢劫和突然袭击,而不需要他人伸出援手,给予紧急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惠者有义务补偿或救助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致残者,这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补偿或救助金额,应视其经济状况来决定。

3名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和许多其他的为了他人献出自己生命的勇士,就是一群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唯金钱利益论社会中的人性与社会道德价值的忠实捍卫者,他们在危急关头考虑的不是自己利益,也不是究竟是否值不值,而是将个人安危抛在一边,毅然选择拔刀相助。

这种毅然与坚决正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我们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相互碰撞,影响了社会稳定。虽说这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经历过这种时期,但我们就必须得走他们的老路,就像环境非得要等到污染之后再花大价钱来治理吗

有前车之鉴,还往同一个可能会导致翻车的坑里行驶,那岂不是傻瓜加白痴,愚蠢之极。转型期间的矛盾出现只要是由于价值观的混乱造成的,而且往往是唯金钱利益价值观占据了主导地位,忽略了道德价值,那我们就应该从这点着手,将这种不良影响降至最低。3名落水大学生就是一个榜样,一个与这种时期主流价值观——唯金钱利益价值观相悖的榜样,我们应该向全社会宣扬这种舍己救人的行为与价值观,在全社会重塑新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打破唯利是图的垄断怪圈。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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