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上海某小区梁某家,因疏忽导致家中发生火灾,听到呼救声后,梁某的邻居中学教师谢某挺身而出,奋力灭火。最终,谢某因在救火过程中吸入一定量的有害气体和高温烟尘导致机体发生中毒,加上救火紧张、劳累,引发心功能不全,诱发心衰死亡。
然而,时间过去了很长,梁某对此事一直不闻不问,令谢某的家人感到非常不满,请问谢某的家人该怎么办?
答:《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将不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按照这一条,原告的丈夫谢某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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