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见义勇为保险费
据了解,从2004年起,广西每年拿出55万元,为公民(包括外来人员)见义勇为人身意外身故、伤害进行无记名投保。2009年前,见义勇为意外身故、意外伤害致残,最高赔付为10万元。2010年,在不提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高两万元赔付金,即见义勇为意外身故、意外伤害致残最高获赔为12万元。
四种情况可获赔付
在保险期限内,见义勇为人员出现四种情况可获赔付:
一、见义勇为意外身故或受伤住院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的赔付金从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到25万元/人,提高后的赔付金额居全国之首;
二、见义勇为意外受伤致残的。根据残疾等级情况获赔,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从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到25万元/人;
三、见义勇为附加医疗费用(指医疗费)。赔付金额从原来的2万元/人提高到4万元/人,如果医疗费用超出4万元,有工作单位的,超出的部分由工作单位出,没有单位的,超出4万元的费用由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由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
四、见义勇为营养补助。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事故住院治疗的,补贴由每人30元/天提高到60元/天,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最高限额提高到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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