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公民依法享有对其姓名的选择、使用权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改变其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盗用、冒充或代替他人签署姓名。
同时,任何人也不得未经本人许可而将其姓名用于商业盈利等用途。
关于姓名权与名称权,每位公民均享有姓名权,包括自由决定、使用及根据相关法规修改自身姓名的权利,同时禁止他人对此进行非法干预、盗用、冒充等行为。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有权合法地使用并在必要时转让其名称,但若有人冒用其签名,便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犯。
在买卖合同中,尽管双方尚未最终确定交易事项且尚未正式向对方签署确认书,但如果第三方伪造签名使合同得以成立,这无疑会直接损害到未明确签名一方的权益。
因此,当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考虑采取维权行动时,首先需要判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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