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的公证事业进入了新的时代。
拓展公证业务
公证法对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公证书具有普遍的证据效力;二是规定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贵州省贵阳市公证处主任邓忠伟认为,公证法对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有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多地选择公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少用工单位、招标机构均要求应聘人员、投标人提供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不动产交易中,代理人的委托书也往往要求经过公证,公证已经被社会不断认识了解和需要。
公证法对公证的法律效力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商事主体坚持诚信,确保民事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并在解决纠纷时,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证据。“广大公证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公证法,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努力拓展公证业务范围。”厦门市公证处的余松毅认为,应当开拓属于侵权行为取证范畴、财产现状保全范畴和对有较大市场需求的现场监督类公证业务。
公证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既保证了公证证明权是由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又保证了公证机构在法定的业务范围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定的效力。昆明真元公证处主任周海春认为,公证的效力和公证业务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拓展公证业务必须以发挥公证效力为前提,以规范公证活动为保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项公证业务,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非证明业务,这些规定为公证机构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完善内部管理
如何在公证法实施后,加速完善公证工作的行政、行业与内部管理,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天津市公证处主任刘钊认为,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他建议,应该逐步实现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变,现在公证处的管理体系大多反映在制度管理层面,有着太多制度管理所涉及不到的空间。因此,在从“不出错”到“卓越”的过程中,公证处首先要实现由制度管理向更为全面的文化管理转变,将趋同的制度管理模式逐步转入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管理中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证处在贯彻落实公证法中,一方面重新组合公证资源,市区原六家公证处,逐步整合为两家公证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据牡丹江市公证处主任李明春介绍,为确保合并后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市公证处在对原有的各项管理措施进行重新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重点改革了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确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内容。实行了“三比一争”的分配方案,即比质量、比服务、比贡献,争当人民满意的公证员;出台了《公证员助理奖金评定的规定》,量化了公证员助理的任务指标及完成辅助工作任务后的奖金评定办法,以及未完成规定工作指标后的处罚措施,实现了让每名公证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各守其职、各尽其责的目的,激发了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和自律性。
在完善内部管理时,监督管理是不容忽视的。湖南省益阳市公证处主任周凤仙认为,应制定《公证员违诺惩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并与公证员的奖金、福利等挂钩;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道德评审委员会、公证质量评判标准和监控、诚信记录等制度。通过加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厉处罚压价竞争、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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