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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

2020-05-02 22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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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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