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是否具有公证效力?
时间:2023-08-15 15:54:42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立约人

(父亲):XXX男,汉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镇某村;

(母亲)长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

次子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

女儿:

XXX

三、立约人立约内容

立约人

XXX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XXXX作见证人。

1、立约人老两口随XXX一起生活。

2、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某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XXX所有;将位于归次子XXX。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

3、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XXX,耕地承包权分别归XXX。

4、存款XXX元,由其XXX分得XXXXX元,长子XXX分得XXXX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200元。

5、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XXXX共同负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7、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8、本协议一式XX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签字):XXXX

XXXX(签字):XXXX

子女签字:

XXXX(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

见证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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