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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