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处理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3-09-29 10:10:10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对取得的利益有法律依据且该利益已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而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另外,对于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

若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对取得的利益有法律依据,且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2、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3、对于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 偿 转 让 的 责 任

无偿转让,又称单方转移,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一个特殊项目。在国际收支复式记账原理中,当一笔交易记录着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资源或金融的所有权转移时,必须记上另一笔具有抵销性质的补偿它的对应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无偿转让是一个特殊项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对取得的利益有法律依据且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但得利人是恶意的,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对于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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